山西综改示范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山西综改示范区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办法》的通知
2023-08-25


山西综改示范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山西综改示范区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办法》的通知


       各工作机构,区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派驻机构:

       现将《山西综改示范区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综改示范区管委会

      2023年8月25日发布。

山西综改示范区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山西省委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要求和《山西省“十 四五”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加速构建先进制造业、数字经济和现代服务业“2+1”主导产业体系,以支撑先进制造业、数字经济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便利度为目标,提升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以下简称“山西综改示范区”)现代服务业发展质量和水平,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重点支持符合山西综改示范区产业功能、城市功能布局发展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发展总部经济、楼宇经济,构建现代服务业聚集发展新模式。按照《现代服务业统计分类》(国家统计局令第 36 号),重点支持服务于先进制造业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现代物流服务业、现代商贸服务业、现代生活服务业、现代公共服务业、融合发展服务业等领域的重点企业。  


第二章 支持政策


       第三条    本办法支持对象分为 A、B、C、D 四类企业。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 A 类企业

       1.新落户的中国服务业 500 强、中国服务业民营企业 100 强的企业总部。

       2.新落户的独角兽企业。

       3.新落户且一个自然年度内营业收入在 24 亿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企业。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 B 类企业

       1.新落户的中国服务业 500 强、中国服务业民营企业 100 强企业在山西综改示范区注册的一级全资子公司。

       2.新落户且一个自然年度内营业收入在 1 亿元以上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内)。

       3.新落户且一个自然年度内营业收入在 10 亿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企业。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 C 类企业

       1.新落户且一个自然年度内营业收入在 0.5 亿元以上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内)。

       2.新落户且一个自然年度内营业收入在 5 亿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企业。

        (四)具备下列条件的,属于 D 类企业

       新落户且一个自然年度内营业收入在 1.4 亿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企业。

       第四条    经协议约定,可予以落户奖励、租赁或购建奖励、营业收入奖励等支持。

        (一)落户奖励

       符合上述 A 类 1 或 2 条件,B 类 1 条件的企业,落户后每年分别给予 200 万元、100 万元奖励作为运营支持,奖励期限 2 年。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支持。资格条件有变化的,根据变化后的资格条件予以支持。

        (二)租赁和购建奖励

       1.租赁奖励

       重点支持区内现代服务业集聚发展,租用山西综改示范区区属国有企业的办公用房或仓储用房,按 6 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租赁奖励。其中,A 类企业每年最高奖励 80 万元,B 类企业每年最高奖励 40 万元,C 类企业每年最高奖励 16 万元,D 类企业每年最高奖励 8 万元。企业先行支付,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且租期满一年后予以奖励,奖励期限 2 年。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支持。资格条件有变化的,根据变化后的资格条件予以支持。租赁奖励应在一个租赁年度结束后提出申请。

       2.购建奖励

       对购置山西综改示范区区属国有企业的写字楼或新建商业综合体、邻里中心的 A 类、B 类企业,按购房额或新建项目投资额的 5%给予一次性购建奖励,A 类企业最高奖励 160 万元,B类企业最高奖励 80 万元。购建奖励应在不动产证办理完成后或建成投入运营后提出申请。

       3.同一家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租赁奖励和购建奖励。

        (三)营业收入奖励

       1.按照企业当年营业收入给予营业收入奖励。其中,零售业按照当年营业收入 0.5‰给予营业收入奖励,批发业按照当年营业收入 0.05‰给予营业收入奖励,其他服务业按照当年营业收入 1‰给予营业收入奖励。A 类企业每年最高奖励 300 万元,B类企业每年最高奖励 150 万元,C 类企业每年最高奖励 60 万元,D 类企业每年最高奖励 30 万元,奖励期限 2 年。

       2.营业收入奖励在自然年次年的第三个月提交“一网通办”申请。


第三章 支持现代服务业新模式


       第五条    支持区内现有现代服务业企业,较上一年度新增营业收入达到 A 至 D 类企业营业收入标准,新增部分享受第四条(三)中对应类别的营业收入奖励政策。

       第六条    支持区内现代服务业集聚区争创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对新认定的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给予集聚区运营机构50 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公共服务平台和重大项目建设,优先推荐申请国家、省级财政资金扶持。

       第七条    支持区内现代服务业企业在山西综改示范区举办的有利于区内先进制造业、数字经济、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行业大赛、宣传推广展会、论坛等活动,经协议约定,按照场租费 50%的标准予以支持,单次活动最高支持 50 万元,单个主办机构每年最高支持 100 万元。

       第八条    对在武宿海关注册并具有海关备案编码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企业给予奖励。通过铁路、航空方式运输且从太原起运的出口货物,依据运单数据,按照货物实际重量每公斤奖励 0.3元,每年最高奖励 180 万元。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对山西综改示范区经济发展带动性强、科技含量高、贡献大的项目,经审定,采取“一事一议”予以支持。

       第十条    政策兑现实施

       (一)本办法规定的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政策通过普惠类政策兑现清单予以兑现,其余均以企业与山西综改示范区管委会签订的项目协议为准。本办法由区各业务部门依职能负责组织实施。

       (二)企业涉及奖补条件的相关经营数据,以经业务部门审核的国家统计联网直报系统中的企业报表为准。对企业在同一年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支持政策,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协议中明确政策依据,按照“就高不重复,协议政策同类不交叉”的原则予以支持。

       (三)本办法监督管理按照山西综改示范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扶持政策监管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数字经济、网络货运、现代金融等产业按照山西综改示范区现行政策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 12 月 31 日。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相应调整。


       附件:普惠类兑现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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