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综改示范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山西综改示范区新兴产业培育办法》的通知
2023-08-25


山西综改示范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山西综改示范区新兴产业培育办法》的通知


       各工作机构,区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派驻机构:

       现将《山西综改示范区新兴产业培育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综改示范区管委会

      2023年8月25日发布。

山西综改示范区新兴产业培育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为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工业稳经济大 盘“压舱石”作用,加速构建先进制造业、数字经济和现代服务 业“2+1”主导产业体系,结合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以下 简称“山西综改示范区”)实际,特制定本培育办法。

       第二条    培育目标。加大对工业企业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在 科技研发、技术改造、人才团队引进等方面加大投入,提升产业 竞争力和高质量发展水平。

       第三条    培育措施。

       (二)加大工业企业支持力度。建立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提 档升级奖励”、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稳增长奖励”和“高质量发 展培育”三类奖励机制,鼓励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快速发展、规模 以上工业企业规模提升,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加大工业企业支持力度。建立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提 档升级奖励”、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稳增长奖励”和“高质量发 展培育”三类奖励机制,鼓励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快速发展、规模 以上工业企业规模提升,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奖励类别及标准


       第四条    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提档升级奖励。为鼓励规模以下 工业企业尽快达规入统,对年度营业收入 1300 万元以上(含) 且营业收入同比增长 30%以上(含)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给予 3 万元奖励。

       第五条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稳增长奖励。工业总产值同比增 长达到表 1 增速要求,且同期产值不为零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按工业总产值对应档次给予相应奖励。奖励资金可用于奖励企业 管理团队或高管,具体使用方式由企业自行决定。

表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稳增长奖励

工业总产值 增速 奖励
2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下(含) 15% 10万元
5000万元-1亿元(含) 15% 20万元
1亿元-5亿元(含) 15% 30万元
5亿元-10亿元(含) 15% 40万元
10亿元-50亿元(含) 10% 60万元
50亿元-100亿元(含) 10% 80万元
100亿元以上 10% 100万元
备注(1)工业总产值增速指企业1-12月工业总产值较上一年度同比增速,且上一年度同期产值不为零。
       (2)同一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稳增长奖励”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培育奖励”不同时享受。

       第六条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培育奖励。对山西综改示范区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作用且同期产值不为零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其工业总产值、总产值增速、研发费用达到表 2 标准,可按企业申报日期上一年度研发费用和技术改造投入总额申请奖励金额,并在最高奖励范围内对申请奖励金额予以兑现。本项奖励资金总额的 10%以内可用于企业管理团队或高管奖励。具体使用方式由企业自行决定。

表 2: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培育奖励表

工业总产值 总产值增速 研发费用 最高奖励
2000万元-1亿元 ≥ 30% ≥20万元 100万元
1亿元(含)-5亿元 ≥ 25% ≥40万元 200万元
5亿元(含)-10亿元 ≥ 25% ≥100万元 500万元
10亿元(含)-15亿元 ≥ 20% ≥200万元 1000万元
15亿元(含)-20亿元 ≥ 20% ≥300万元 1500万元
20亿元(含)-25亿元 ≥ 15% ≥400万元 2000万元
25亿元(含)-30亿元 ≥ 15% ≥500万元 2500万元
30亿元(含)-50亿元 ≥ 10% ≥600万元 3000万元
50亿元(含)-100亿元 ≥ 10% ≥800万元 4000万元
100亿元(含)-1000亿元 ≥ 10% ≥1000万元 5000万元
1000亿元(含)以上 ≥ 10% ≥2000万元 10000万元
备注(1)总产值增速指企业 1-12 月工业总产值较上一年度同比增长速度,且上一年度同期产值不为零。
       (2)申报奖励金额按企业申报日期上一年度研发费用和技术改造投入总额申报。
       (3)同一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稳增长奖励”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培育奖励”不同时享受。


第三章 奖励条件和要求


       第七条    申报各项奖励的基本条件。在山西综改示范区依法 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未列入“信用中国(山西)”网站失 信黑名单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异常名录信息、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申报日期上一年度至申报日期间无重大 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重大产品质量问题不良记录, 无严重失信、偷漏税违法违规行为,企业未因违法违规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企业不存在被信访案件。

       第八条    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提档升级奖励。

       (一)申报时间。每年 1 月 1 日到 1 月 31 日。

       (二)申报条件。营业收入 1300 万元以上(含)且满足相应增速要求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包括退出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库的企业)

       (三)申报材料。

       1.山西综改示范区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提档升级奖励申请表(附件 1)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经统计部门认定的《山西综改示范区限下企业统计调查 表》(并 SF302,该表为山西综改示范区管委会统计报表,附件 3)。

       (四)兑现流程。企业通过山西综改示范区管委会企业政策 兑现服务系统进行兑现(附件 8)。

       第九条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稳增长奖励。

       (一)申报时间。每年 3 月 1 日到 3 月 31 日。

       (二)申报条件。已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库,同期产值 不为零且满足相应增速要求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因历史原因, 未在山西综改示范区设立,但税收征管和统计关系均归属山西综 改示范区的企业也可申报)

       (三)申报材料。

       1.山西综改示范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申请表(附件2)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申报日期前两年度 1-12 月份统计报表“工业产销总值及 主要产品产量”(表号 B204-1,统计联网直报系统带水印的统计 报表,并由统计部门签字盖章,附件4)

       4.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带条形码的审计报告(仅无统计报表的 企业提供)

       5.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申报日期上一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仅注册地址不在山西综改示范区的企业提供)

       (四)兑现流程。企业通过山西综改示范区管委会企业政策 兑现服务系统进行兑现(附件 8)

       第十条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培育奖励

       (一)申报时间。每年 4 月 1 日到 4 月 30 日。

       (二)申报条件。

       1.已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库并设有研发机构,同期产值 不为零且申报日期上一年度产值 2000 万元以上(含)且满足相 应增速要求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因历史原因,未在山西综改 示范区设立,但税收征管和统计关系均归属山西综改示范区的企 业也可申报)

       2.企业未与管委会签订协议享受“一事一议”等高奖补类扶 持政策。

       (三)申报材料。

       1.山西综改示范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申请表(附件2)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申报日期前两年度 1-12 月份统计报表“工业产销总值及 主要产品产量”(表号 B204-1,统计联网直报系统带水印的统计 报表,并由统计部门签字盖章,附件4)

       4.申报日期上一年度企业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研发费用 按《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A107012)》第 50 项“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除以第 49 项“加计扣除比例”数据核算)

       5.申报日期上一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技术改造投入 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第三项“本年完成投资”为准,附 件5)

       6.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申报日期上一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7.企业承诺书(附件 6)

       8.证明材料(附件 7)

       9.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带条形码的审计报告(仅无统计报表的 企业提供)

       (四)兑现流程。企业通过山西综改示范区管委会企业政策 兑现服务系统进行兑现(附件 9)。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监督管理按照山西综改示范区专项资金 管理、财政扶持政策监管有关规定执行,并根据企业产值、研发 等实际情况在最高奖励金额范围内,予以兑现奖励。

       第十二条    为保证政策延续性,已在原新兴产业培育库企业 均视为符合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奖励申报条件,并按本 办法予以兑现 2022 年度奖励资金。

       第十三条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高质量培育奖励即《山西转型 综合改革示范区财政扶持企业政策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所 指培育政策。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23 年 9 月 26 日施行,有效期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9 月 9 日印发的《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 范区新兴产业培育实施细则》(晋综示发〔2020〕157 号)同时 废止。之前其他有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实 施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相应调整。


 


回到顶部

忘记密码?
登录
快捷登录
获取验证码
我已阅读并接受《用户服务使用协议》
注册
找回密码
获取验证码
确定修改
完成修改 前往登录
委托信息
*
*
获取验证码
入驻须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