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综改示范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山西综改示范区鼓励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办法》的通知
2023-08-25


山西综改示范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山西综改示范区鼓励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办法》的通知


       各工作机构,区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

       现将《山西综改示范区鼓励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综改示范区管委会

      2023年8月25日发布。

山西综改示范区鼓励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充分激发人才创新活力, 进一步鼓励和吸引优秀海外人才来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以 下简称山西综改示范区)创新创业,全力推进建设区域性海外人 才集聚高地,积极助力全方位高质量发展,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支持以中国山西留学人员创业园(以下简称留 创园)为载体开展的留学人员创新创业服务工作,经审核通过的 留学人员企业须入驻留创园开展创新创业活动。留创园是山西省 人民政府与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建的国家级留学人员 创业园,为留学人员创新创业提供全链条、专业性孵化服务。

       第三条    山西综改示范区管委会设立“留学人员创新创业专 项资金”,纳入山西综改示范区财政年度预算,每年度安排不低 于 2000 万元人民币用于鼓励和扶持留学人员创新创业。专项资 金主要用于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启动支持计划、留创园场地房屋租 赁、物业、冷暖空调等相关费用支出以及留创园创新创业环境和 氛围营造。


第二章 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人力资源部是留创园的业务监管部门。人才引进交 流服务中心(人才办、留学人员创业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人 才中心)负责留创园的日常管理运行以及留学人员和留学人员企 业服务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省部共建国家级留学人员创业园及国家级科技企 业孵化器建设工作,积极营造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创新创业氛 围。开展留创园招才引智工作,审核留学人员及留学人员企业资 格,办理留学人员企业入园手续,落实国家、省、市、区留学人 员回国创新创业政策。组织并辅导留学人员企业申报国家、省、 市各类人才、科技计划项目。组织留学人员企业参加国内外各类 人才、科技交流展会及活动。

       (二)独立或委托人才服务、科技项目、孵化器管理等第三 方专业服务机构为留学人员及留学人员企业提供以下服务:基于 孵化器全链条的日常服务管理、公共平台搭建、创业导师辅导、 创业活动举办、发展战略制定、关键技术支撑、投融资机构对接、 市场推广运营、用地需求协调等一系列专业性孵化服务,积极探 索开展“管运分离”改革实践;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启动支持计划 项目全流程管理(受托方须具有三年以上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 经验,同时具有留学人员创业项目管理服务经验,拥有专业项目 管理团队);留学人员企业年度考核评价。

       (三)山西综改示范区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入园条件及流程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留学人员是指:

       (一)在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士及以 上学位的留学生(学士学位要求为权威机构公布世界排名前 500 名大学,不含境内;硕士及以上无要求)。

       (二)在国内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且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 学历或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并到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 构做访问学者或博士后满一年的人员。

       (三)在港、澳、台留学的同等条件人员。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留学人员企业是指留学人员独资或合 资,在山西综改示范区设立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成 立时间一般不超过 24 个月,由区外迁入山西综改示范区不受成 立时间限制。其中留学人员必须以资本金或技术入股企业,且所 占股份比例不低于 30%(含 30%),留学人员须为企业法定代表 人,为企业提供项目来源、技术支持和经营管理服务。

       第七条    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启动支持计划项目应具有高成长 性并符合山西综改示范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及相关环保要求,有 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创业计划,具备与创业计划相应的自有资金。

       第八条    留学人员企业申请入驻留创园,须提交以下材料并 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一)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启动支持计划项目申请书;

       (二)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启动支持计划项目商业计划书;

       (三)附件材料。

       1.营业执照、企业章程、股东决议、验资报告(仅创新类项 目提供)等有效资料;

       2.取得国(境)外学位人员须提交本人国内身份证、国(境) 外学位证书、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等有效资料;

       3.访问学者或博士后须提交本人国内身份证、国内学历学位 证书或职称证书、留学回国人员证明(2020 年 10 月 1 日之后回 国无法开具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的须提交国外院校或科研机构录 取材料、国外院校或科研机构出具的学习进修证明材料,并提供 护照及签证、出入境信息、回国行程票据等用于证明留学期限) 等有效资料;

       4.留学人员相应人才层次证明、拥有技术的知识产权证明; 特殊行业资质(环评报告或文件、安全监测报告、市场准入证明、 产品认证、资质证书等)等其他有效资料。

       第九条    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启动支持计划项目评审会一般每 年度召开两次,要求留学人员及企业核心团队成员参加。留学人 员创新创业启动支持计划项目形式审查合格后,须经现场答辩, 由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对其留学人员资格以及项目 技术水平、核心团队能力和市场发展前景等进行综合评估后得出 评审结果。评审结果分为优秀、优良、良好、合格和不合格五个 等级,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启动支持计划项目评审细则另行制定。 评审结果经人力资源部审核通过后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 人才中心提出书面异议,人才中心应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异议 成立的,对事项处理结果进行公示;异议不成立的,书面告知异 议人或单位。

       第十条    审核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留学人员企业与人才中心 签订《中国山西留学人员创业园企业孵化协议书》,孵化期一般 不超过 48 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 企业,孵化期不超过 60 个月),留学人员企业持已签订《中国山 西留学人员创业园企业孵化协议书》于 10 个工作日内与山西汾 飞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汾飞集团)签订房屋租赁及物业 合同后入驻留创园。

       第十一条    孵化协议期或免收房屋租赁费用期满后自愿在留 创园继续开展创新创业活动的,须在孵化协议期或免收房屋租赁 费用期满之前 15 个工作日提出书面申请。人才中心在场地条件 允许的情况下予以安排并续签《中国山西留学人员创业园企业孵 化协议书》,所使用办公及研发场地房屋租赁费及相关费用按留 创园同期标准由汾飞集团收取。孵化协议期或免收房屋租赁费用 期满后自愿离开的留学人员企业,将给予其 5 个工作日的搬离缓 冲期,若其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启动支持计划项目仍在执行期内 的,允许其继续依据项目计划任务书内容开展项目既定工作直至 项目验收结题。


第四章 鼓励办法


       第十二条    设立“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启动支持计划”用于支 持留学人员企业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支持计划分为创新类和创业 类。

       创新类项目要求创业团队具备一定的科技创新能力,留学人 员企业从事高新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工作,并以此 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项目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 域》,具备未来 2-3 年知识产权及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规划,且实 缴资本不低于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启动支持计划项目预计总投资 的 50%,留学人员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创业类项目一般支持创业团队从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的跨境电商、文化创意、艺术设计以及其他新业态领域经营活动 的留学人员企业。

       第十三条    经审核通过的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启动支持计划 (创新类)项目,给予 20-100 万元创业启动资助。依据相关人 才分层标准,给予 A、B、C 类留学人员项目“优秀”等级最高 100 万元、“优良”等级最高 70 万元、“良好”等级最高 50 万元; 给予 D、E 类及其他留学人员项目“优秀”等级最高 40 万元、 “优良”等级最高 30 万元、“良好”等级最高 20 万元。经评审 为“优秀”的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启动支持计划(创业类)项目, 给予最高 20 万元创业启动资助。创业启动资助实际支持额度按 比例计算,在最高支持额度范围内原则上不超过留学人员创新创 业启动支持计划项目预计总投资的 50%。

       第十四条    经审核通过的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启动支持计划项 目,实行办公及研发场地先使用后缴纳房租的支持政策。年度考 核合格的留学人员企业,留创园对其考核年度房租直接予以补 贴,补贴面积不大于 300 平方米,补贴期限不超过 3 年,补贴面 积以留学人员企业实际使用需求与专家评审相结合的方式确定。 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留学人员企业,须其按照留创园同期标准全 额缴纳考核年度房租。

       第十五条    评审结论为“合格”等级的留学人员企业,可自 愿签订《中国山西留学人员创业园企业孵化协议书》,以留创园 同期房屋租赁费价格标准租用办公及研发场地,并同等享受留创 园提供的全链条、专业性孵化服务。外国国籍留学人员创新创业 支持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合作引才


       第十六条    积极探索海外离岸创新创业工作实践,建立“区 内注册、海内外经营”模式吸引海外人才来山西综改示范区创新 创业。对在国外为留创园建立“离岸创新创业基地”集聚海外人 才、输入优质项目方面成效突出的合作机构给予奖补。对签署合 作协议并挂牌成立留创园海外离岸创新创业基地的合作机构,其 引进的海外人才项目(须有合作机构与海外人才签订的正式预孵 化或引进协议书)在山西综改示范区设立企业且经入园评审会并 最终审核通过的,其每年引进符合上述要求企业数量达到 5 家, 当年度可申请 10 万元运营补贴;年度内每多引进 1 家补贴 3 万 元,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 40 万元。

       “海外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合作机构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国内独立法人单位,具备开展留学人员项目海外预孵 化及山西综改示范区成果转化落地全流程服务工作的能力;

       (二)在海外自有或合作运营不少于 500 平方米孵化场地, 工作人员不少于 3 人;

       (三)近三年已有 2 个或以上成功孵化项目落地山西综改示 范区。

       第十七条    积极探索开展国内飞地经济实践,加强与国内优 势产业对接,积极承接人才及项目资源外溢。对在国内先进地区 为留创园建立“国内飞地创新创业基地”集聚留学人员创业者、 输入优质项目方面成效突出的合作机构给予奖补。对签署合作协 议并挂牌成立留创园国内飞地创业基地的合作机构,其引进的留 学人员项目(须有合作机构与留学人员签订的正式预孵化或引进 协议书)在山西综改示范区设立企业且经入园评审会并最终审核 通过的,其每年引进符合上述要求企业数量达到 5 家,当年度可 申请 10 万元运营补贴;年度内每多引进 1 家补贴 2 万元,年度 补贴总额不超过 30 万元。

       “国内飞地创新创业基地”合作机构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国内独立法人单位,具备开展留学人员项目在国内先 进地区预孵化及山西综改示范区成果转化落地全流程服务工作 的能力;

       (二)在国内先进地区自有不少于 2000 平方米孵化场地, 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 5 人;

       (三)近三年已有 2 个或以上成功孵化项目落地山西综改示 范区。


第六章 拓展建立分园区


       第十八条    鼓励支持留创园通过拓展建立分园区模式辐射、 带动、引领山西省海外人才事业发展。申请建立留创园分园应当 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组织机构以及规章制度, 管理运营规范有序;

       (二)重视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工作,有功能较为齐全的创业 孵化服务体系,具备为入驻留学人员企业提供办公及研发场地的 能力;

       (三)留学人员企业不少于 5 家。

       第十九条    申请建立留创园分园须向人才中心提出书面申 请,经专家初审和现场考察评估,符合条件的报人力资源部审批 同意并经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予以授牌。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已审核通过的留学人员企业更改名称或进行企业 重组的,须在变更之后 15 个工作日之内向留创园重新申请审核 留学人员企业资格。重新审核通过的留学人员企业,按照不重复 原则执行相关支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    留创园实行入园企业年度考核制度,严格执行 留学人员企业年度不合格的退出机制。留学人员企业如有下列情 况之一的,人才中心将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取消入驻留创园资 格,并由汾飞集团在 5 个工作日内对其使用的办公及研发场地予 以清退,同时立即中止其享受的其他相关支持政策:

       (一)经查或被举报提供虚假资料,采取欺诈手段取得留学 人员企业资格的。

       (二)不再符合留创园入园条件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留学人员企业更改名称或进行企业重组后未按规定时 间重新申请审核留学人员企业资格的。

       (四)经营中存在偷税漏税、诚信度差、知识产权侵权或统 计数据弄虚作假情况的,或严重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 或留创园管理规定的。

       (五)擅自改变企业经营方向或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启动支持 计划项目实质性停滞、停止的,或擅自改变办公及研发场地用途 或转让他人使用的。

       (六)自孵化起始时间起,一年内办公及研发场地空置累计 超过 60 个工作日的。

       第二十二条    创新创业启动资助的监督管理按照《山西转型 综合改革示范区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 范区扶持企业政策实施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另行制定 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启动支持计划资助资金使用及项目管理细则, 针对不同的项目制定相应的考核标准。

       第二十三条    获得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启动支持计划(创新类 及创业类“优秀”等级)支持的留学人员企业须签订《留学人员 创新创业启动支持计划项目任务书》,并严格按照任务书签订的 相关内容开展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启动支持计划项目实施工作。创 业启动资助资金经政策兑现直通车审批流程后由财政管理运营 部分两批拨付,留学人员企业入驻留创园且正常运营三个月后先 拨付 60%,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启动支持计划项目通过验收后再 拨付 40%。

       第二十四条    汾飞集团负责留创园的场地保障工作。在留创 园场地已满的情况下,汾飞集团负责在其所属其他楼宇为留创园 安排拓展空间,以满足留学人员企业办公及研发场地使用需求。 汾飞集团于每年 10 月底前将年度(非自然年度)留创园须交纳 办公及研发场地房屋租赁费、物业、冷暖空调等相关费用(扣除 企业自付部分)汇总并报人才中心,人才中心审核后向财政管理 运营部申请相关资金并拨付至汾飞集团。

       第二十五条    对留学人员企业享受房屋租赁费补贴面积达不 到实际使用需求的,可提出书面申请,人才中心在场地条件允许 的情况下予以安排,对超出补贴面积部分由汾飞集团按留创园同 期房屋租赁费价格标准收取房屋租赁费。

       第二十六条    经签署合作协议并挂牌的留创园“海外离岸创 新创业基地”或“国内飞地创新创业基地”连续两年每年度引进 留学人员企业不足 5 家,报经人力资源部同意后予以摘牌,合作 协议同时终止。

       第二十七条    人才中心对共建分园具有业务指导义务,不参 与共建分园的日常管理和运营工作。留创园共建分园实行工作报 告制度和动态退出机制,共建分园须在每年度 12 月向人才中心 提交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共建分园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人才中 心经报人力资源部同意后取消其共建分园资格:

       (一)连续两年无新入驻留学人员企业的。

       (二)改变分园主要功能,不具备创业孵化能力的。

       (三)分园违法违规经营,或严重有损留创园声誉的。

       (四)其它应取消分园资格的。

       第二十八条    留学人员及留学人员企业已享受过山西综改示 范区本办法以外的其他同类可比支持留学人员政策的,按照从高 不重复原则适用本办法。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26日施行,有效期至2026 年 12 月 31 日。原《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鼓励留学人员创新 创业办法》(晋综示发〔2021〕90 号)同时废止。之前其他有关 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 省、市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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