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综改示范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山西综改示范区支持数字经济产业发展办法》的通知
2023-08-25


山西综改示范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山西综改示范区支持数字经济产业发展办法》的通知


       各工作机构,区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派驻机构:

       现将《山西综改示范区支持数字经济产业发展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综改示范区管委会

      2023年8月25日发布。

山西综改示范区支持数字经济产业发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推进省委、省政府同步推进“两个转型”的 工作部署,深入贯彻落实《山西省推进数字经济全面发展实施方 案(2022-2025 年)》和《关于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等精神,加快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进程,促进山西转型综合 改革示范区(以下简称“山西综改示范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 展,强化数字经济对先进制造业赋能作用,打造数字经济发展新 优势,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重点支持属于《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 分类(2021)》(国家统计局令第 33 号)中数字产品制造业、数字 产品服务业、数字技术应用业、数字要素驱动业、数字化效率提 升等领域的重点企业。


第二章 支持重点企业集聚


       第三条    国内外企业在山西综改示范区新设立的企业,获得 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互联网百强等称号的数字技术企 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200 万元。

       第四条    企业总部新落户山西综改示范区,实缴注册资本额 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年营业收入达 1 亿元以上的,按照实缴注 册资本的 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第五条    数字经济企业落户山西综改示范区,首年营业收入 达 2000 万元以上的,单位面积营业收入不低于 1.8 万元/平方 米·年,对企业办公场地租金予以 1 元/平方米·天补贴,单个 企业每年最高补贴 300 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 36 个月。


第三章 建设特色园区


       第六条    支持数字经济特色园区(载体)运营发展,经协议约 定,按照不超过园区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年营业收入的 1%对园区 运营机构给予支持,单个园区年最高支持 5000 万元,支持期限 不超过 3 年。支持条件为:1.园区“四上”企业数量不少于 10 家,且年营业总收入 2 亿元以上;2.园区单位面积营业收入不低 于 1.8 万元/平方米·年;3.支持资金用于园区运营和支持新入 驻企业发展。

       第七条    支持数字经济特色园区运营机构设立数字经济专项 基金,与山西综改示范区平台公司共同打造投融资平台,用于数 字经济优质企业引进和孵化。

       第八条    支持数字经济特色园区运营机构联合行业协会等专 业机构在山西综改示范区举办数字经济领域行业大赛、产业大 会、论坛等活动,经协议约定,按照场租费用 50%的标准予以补 贴,单次活动最高支持 50 万元,单个主办机构每年最高支持 100 万元。


第四章 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九条    对软件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 5000 万元、1 亿元、5 亿元、10 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100 万元、300 万元、500 万元。

       第十条    对获得国家绿色数据中心称号的,按照超大型数据 中心、大型数据中心、中小型数据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80 万元、60 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工业互联网技术企业开发工业大数据应用, 提供工业数据深度挖掘服务。对服务区内企业数超 50 家、年度 营业收入达 500 万元的工业大数据应用服务企业,经协议约定, 按照当年合同实际支付额的 1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年度 最高奖励 100 万元。

       第十二条    推动工业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发展, 全面推动智能制造,对认定为国家智能制造标杆企业、省级智能 制造标杆项目、省级智能制造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50 万元、50 万元、25 万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对山西综改示范区经济发展带动性强、科技含量 高、贡献大的重大数字经济项目,经审定,采取“一事一议”予 以支持。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 条 扶持政策通过普惠政策兑现清单予以兑现,其余均以企业与山 西综改示范区签订的协议约定为准。本办法由区各业务部门依职 能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监督管理按照山西综改示范区专项资金管 理办法、财政扶持政策监管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 年 12 月 31 日。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相应 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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